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7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蓝天陶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与其委托的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多次擅自更改备案过的烟道截面积等参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两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10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闽清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6月2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污水排放口的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槽注入清水,稀释排放口内的生产废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8月23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1月26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发在2024年1月19日,因废水总排口pH监测数据异常,多次将pH计检测探头拔出,插入堰槽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水桶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2024年4月2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3.7503万元,并于2024年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已对有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2024年5月15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诏安县盈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的脱色沉淀池2#底部私设一根三通管,脱色沉淀池内的污水通过该三通管排入外环境,未经自动监控设施监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8月13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诏安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6月28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小陶勇雄机制竹炭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增设一根排气筒,炭化工序的废气未按要求经烘干废气排气筒排放,而是经增设的排气筒排入外环境,导致安装在烘干废气排气筒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炭化流程产生的废气。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10月23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永安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1月4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珩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两家排污单位做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减少现场维护频次,擅自修改两家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中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烟道截面积等参数,导致两家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5月4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浦城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6月18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邵武市诚辉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的污水沉淀池内设置一根带有电机泵的软管,沉淀池内污水通过软管抽至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下游后再排入外环境,未经自动监控设施监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8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邵武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根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提示信息,2024年6月28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洪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10月2日至2024年6月7日多次修改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等参数,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9月11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已立案侦查。